關于發布800/900MHz 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試行規定的通知
作者:信產部
來源:來源網絡(侵權刪)
日期:2007-05-11 11:11:16
摘要: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應用需 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產業發展情況,并與國際相關標準銜 接,制定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應用試行規定。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局),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應用需 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產業發展情況,并與國際相關標準銜 接,制定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應用試行規定。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800/900MHz 頻段射頻識別(RFID) 技術應用規定(試行)
一、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具體使用頻率為840-845MHz 和 920-925MHz。
二、該頻段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指標:
1、載波頻率容限:20×10-6;
2、信道帶寬及信道占用帶寬(99%能量):250kHz;
3、信道中心頻率:
fc(MHz)=840.125+N×0.25 和
fc(MHz)=920.125+M×0.25(N、M 為整數,取值為0-19);
4、鄰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鄰道),60dB(第二鄰道)
5、發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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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模式為跳頻擴頻方式,每跳頻信道最大駐留時間2 秒;
7、雜散發射限值(在兩頻段的中間載波頻率±1MHz 范圍以外):
7.1 天線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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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機箱端口(含一體化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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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源端口和電信端口的傳導騷擾發射應滿足國標 GB9254-1998 中B 類設備的限值要求;
9、在制造商聲明的極限工作電壓、極限溫度條件下,設備 的發射功率和頻率容限應滿足相應技術指標。
三、該頻段的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 無線電設備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鑒于800/900MHz 頻段RFID 是一項新的無線電應用技術,使 用范圍比較廣泛,為防止可能發生的無線電干擾,各級無線電管 理機構要加強對該頻段RFID 設備使用的管理,及時發現處理無線電干擾,保證該頻段RFID 技術應用的平穩開展。
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應用需 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產業發展情況,并與國際相關標準銜 接,制定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應用試行規定。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800/900MHz 頻段射頻識別(RFID) 技術應用規定(試行)
一、800/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具體使用頻率為840-845MHz 和 920-925MHz。
二、該頻段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指標:
1、載波頻率容限:20×10-6;
2、信道帶寬及信道占用帶寬(99%能量):250kHz;
3、信道中心頻率:
fc(MHz)=840.125+N×0.25 和
fc(MHz)=920.125+M×0.25(N、M 為整數,取值為0-19);
4、鄰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鄰道),60dB(第二鄰道)
5、發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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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模式為跳頻擴頻方式,每跳頻信道最大駐留時間2 秒;
7、雜散發射限值(在兩頻段的中間載波頻率±1MHz 范圍以外):
7.1 天線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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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機箱端口(含一體化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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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源端口和電信端口的傳導騷擾發射應滿足國標 GB9254-1998 中B 類設備的限值要求;
9、在制造商聲明的極限工作電壓、極限溫度條件下,設備 的發射功率和頻率容限應滿足相應技術指標。
三、該頻段的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 無線電設備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鑒于800/900MHz 頻段RFID 是一項新的無線電應用技術,使 用范圍比較廣泛,為防止可能發生的無線電干擾,各級無線電管 理機構要加強對該頻段RFID 設備使用的管理,及時發現處理無線電干擾,保證該頻段RFID 技術應用的平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