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支付法1月25日三讀通過:儲值類企業資本額為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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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時電子報
                        日期:2015-01-26 10:51:17
                    摘要:國內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攸關第三方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終于在1月25日三讀通過;未來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的經營門檻,為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經營收受儲值及匯款業務者,資本額為5億元;但業者必須設立清償基金;修法并明訂民眾儲值及每日交易上限為5萬元。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敲槌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國內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攸關第三方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終于在1月25日三讀通過;未來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的經營門檻,為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經營收受儲值及匯款業務者,資本額為5億元;但業者必須設立清償基金;修法并明訂民眾儲值及每日交易上限為5萬元。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為第三方支付訂定法源。行政院原本規畫支付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億元,經過初審激烈討論,考量資本額門檻過高,不利產業發展,將業者區分為單純代收代付和經營儲值業務等兩類,資本額門檻則分別訂為1億元與5億元。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每戶儲值匯款上限為5萬元;行政院指出,支付機構的定位是小額零售支付與資金移轉,避免過多資金存放在支付機構,因此訂定收受儲值款限額,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限額,但額度可視經濟發展情況調整。
為了避免電子支付機構違約,損害消費者權益,三讀條文也要求支付機構設立清償基金;支付機構一旦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費者清償。此外,條文也規定業者若累積虧損超過資本額二分之一,應立即函報主管機關;業者若無法限期補足資本,將面臨勒令停業。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境外機構若要在我國經營支付業務,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涉及陸資部分,則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規定;且金管會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