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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邊界與創新監管

作者:本站收錄
來源:金融科技觀察
日期:2019-03-19 08:53:13
摘要:支付平臺是支付業務的門戶,綜合性的提供各類支付業務,有時也為第三方的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接入的端口。隨著智能支付的興起,支付平臺將呈現智能化,進而在業界可以提出“智能支付平臺”這一概念。

  2018年7月5日下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主辦的第二屆“支付智庫”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以“洞見平臺經濟,互鑒支付升級”主題,圍繞支付平臺作用和邊界、支付行業定價機制建設,以及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可能給身份認證、信息交換和資金結算等支付環節帶來的改變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隨著金融科技,尤其是人工智能技術,對支付底層技術的改造和支付場景的融合和拓展,“智能支付”這一新型的支付形態興起。隨著智能支付的興起,支付平臺將呈現智能化,進而在業界可以提出“智能支付平臺”這一概念。因此本文將就“智能支付平臺”這一概念,探討以下兩個問題:(1)“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邊界在哪里?(2)對“智能支付平臺”應采取何種監管模式?

一、什么是“智能支付”?

  隨著金融科技,尤其是人工智能技術,對支付底層技術的改造和支付場景的融合和拓展,“智能支付”這一新型的支付形態興起。智能支付,是對金融科技ABCD(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的集約化應用,實現了互聯網支付的“技術和支付”貼合模式到“技術和支付”的融合模式的革命性升級。在目前的實踐中,人工智能支付根據技術分類,可以分為智能語音支付、人臉識別支付、智能穿戴設備(NFC)支付等。“智能支付”將顛覆既有支付行業格局,對支付行業進行深度改造。

二、“智能支付”有何影響?

  (一)智能支付對支付行業的深度改造

  1.智能支付加速了支付數字化進程

  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在支付行業的應用,提高了應對海量交易的智能并行計算能力、提供智能決策的算法能力、數據管理和智能分析能力。人工智能技術與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生物識別等技術結合后的集約應用,將加速支付的數字化進程,使得支付場景交互從主動交互變為無感交互,并以“更自然”的交互方式(如語音交互、腦機結合)完成無感支付。除了“人體”以外,在無其他物理憑借下,完成身份識別和支付流程,實現“人即載體”的一體化支付便利。

  2.智能支付催生了新的支付業務模式

  人工智能技術本身以及人工智能技術與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生物識別等技術結合后的集約應用,大大拓展了支付應用場景,實現了“無界支付”,形成“支付+應用場景”、“支付+增值服務”、“支付+合作模式”等多種新型“支付+”商業模式。

  (二)將顛覆既有支付行業格局

  依據創造性破壞和顛覆式創新理論,科技將帶來顛覆性的創新,人工智能在支付行業的應用,將顛覆舊的支付格局,塑造新的支付格局。

  1.新而小的智能支付公司對行業的擾動

  支付寶、微信支付、拉卡拉、蘇寧支付、銀聯商務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業逐漸占據市場主要份額,但可能面臨新而小的智能支付公司的不同程度的沖擊。薪付寶、支付通、和付、米飛海外智能支付等一些以“智能支付”為主打的小型支付公司興起,會對支付行業帶來些許擾動。此外,京東支付、支付寶、微信支付、平安支付利用資金規模和技術積淀優勢,也在人工智能支付行業的技術創新和業務模式方面大力投入。支付這駕馬車會逐漸跑向“人工智能”的懷抱。

  2.銀行“智能支付”對第三方支付的沖擊

  國內銀行支付十分重視人工智能的應用,掀起了一陣“智能支付”的浪潮,可能會改變銀行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之間暫時的相對天平。例如,平安銀行(000001)2015年在手機銀行首創“智能語音”支付功能,實現了“語音支付”、“語音取現”等操作,并嘗試將生物識別技術引入支付領域,利用手指靜脈識別技術,引入“智能錢柜”,實現系統記賬與出納分離的現金自動處理模式。2016年6月15日,由南京銀行(601009)主創推出國內首款多功能、可穿戴智能支付設備——“智e鑫”,用戶穿戴一枚智能支付設備“智e鑫”,即可通過閃付終端,在實際生活應用場景下進行小額免密支付。2017年9月,建行廣東分行在研發中將“人臉識別”技術與金融產品結合,在廣東省很多大中院校的校園中推出刷臉支付購物。

  3.國外競爭對手對國內支付機構的威脅

  國外金融科技公司和銀行業,在智能支付領域已經有著比較成熟的技術創新和商業應用。例如,成立于2015年7月的意大利Euklid公司利用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嘗試實現用戶智能化支付體驗。2016年,新加坡星展銀行整合生物識別技術和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首創純數字銀行(Mobile-only Bank)DigiBank,完全實現無紙化操作。2017年3月英國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支付戒指“Kerv”,使用者戴上這枚戒指后,依靠近場通信(NFC)技術,可以直接使用手指進行支付,即使在沒有智能手機連接的情況下也能完成支付。2018年7月,PayPal在美國推出了帶智能支付按鈕的PayPal Checkout,并于當年9月宣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其一鍵支付功能One Touch,可以讓用戶無需輸入用戶名、密碼或其他支付信息,就可以在商戶中完成結賬。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國外的逐漸放開,這些擁有先進“智能支付”技術的外國公司可能會對國內支付行業,尤其是支付巨頭造成競爭威脅。

三、什么是“智能支付平臺”?

  支付平臺是支付業務的門戶,綜合性的提供各類支付業務,有時也為第三方的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接入的端口。隨著智能支付的興起,支付平臺將呈現智能化,進而在業界可以提出“智能支付平臺”這一概念。智能支付平臺是智能化的支付平臺,是以人工智能技術為核心的,綜合性采用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生物識別等多種金融科技的智能驅動型支付平臺,是適應數字經濟新時代的新型支付平臺。智能支付平臺將極大拓展支付行業發展的空間,延拓業態創新前景。

四、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與邊界何在?

  (一)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

  1.支付安全責任

  (1)保障智能支付技術和設備的安全

  智能支付平臺應該保障智能支付技術和設備安全,如應該遵守中國銀聯12月18日布《關于新增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測試項目的通知》。該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申請銀聯卡受理終端設備安全認證的智能終端產品,必須在原有智能終端安全測試項目基礎上,增加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檢測項目;在此之前已通過認證,或者認證過程中的所有智能終端產品,應于一年內完成補測。

  (2)保障支付資金交易和流動安全

  智能支付平臺應該遵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關于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的通知》、《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248】號文》等規定,做好備付金存管。此外,智能支付平臺還應該遵守281號文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做到:“不得為小微商戶開通受理終端磁條交易功能。同一個身份證件在同一家收單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額上限為日累計1000元、月累計1萬元。各銀行、支付機構之間不得相互開放和轉接支付業務系統接口,預付卡發卡機構為其受理機構開放支付業務接口的,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嚴禁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支持或者變相支持無證機構經營支付業務。”

  (3)保障支付交易信息安全

  智能支付平臺應該遵守《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實施2013年國家信息安全專項有關事項的通知》、《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規定和標準,做好支付交易信息安全和個人交易隱私保護。

  2.客戶認證責任

  應該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等規定,做好客戶身份認證(KYC),同時要做好客戶個人隱私和信息保護和安全工作。

  3.用戶保護責任

  應該重視智能支付引起的用戶隱私和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問題,做好用戶隱私保護和交易信息安全,另外支付業務宣傳也不得有欺詐消費者等行為。如,應該遵守281號文,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的禁止性要求:收單業務廣告內容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費率自由定義”、“商戶滾動切換”、“一機多商戶”、“T+0”、“D+0”、“即時到賬”、“刷單”、“套現”等涉嫌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字。

  4.執法協助責任

  智能支付平臺應該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銀發【2016】261號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支付機構可疑交易(行為)報告要素釋義和數據報送接口規范》等規定和標準,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風險控制,并在這方面做好對國家執法機關的協助工作。

  (二)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邊界

  基于網絡規制的需求,日益課予平臺以特別的責任,主要是“看門人”責任,既是機構“看門人”,也是技術“看門人”,還是算法“看門人”(魏露露,2018)。平臺應當積極承擔其這些“看門人”責任,符合法律和一般性的行業準則。同時,平臺也是市場的普通參與者,不應當課予平臺過多責任,甚至扭曲市場機制。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符合比例地制定平臺責任規則,有利于防范市場失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支付平臺的技術創新加速了其雙邊市場正向外部效應溢出。支付平臺是典型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技術創新可以促進新型支付平臺的搭建,比如區塊鏈支付平臺、云支付平臺、移動支付安全認證平臺、智能支付平臺。新型技術的應用,促進了支付平臺類型多樣化,從而更好地發揮平臺的正向外部效應,促進社會福利增進。所以應該兼顧創新和風險,對智能支付平臺課以支付安全、客戶認證、用戶保護、犯罪預防等責任的同時,應該劃定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邊界,不能讓智能支付平臺承擔過重的法律和社會責任,以防影響其對社會福利的增進效應。

五、對智能支付創新應該如何監管?

  (一)創新報備

  支付行業,尤其是智能支付,技術和業務創新速度太快了,不適宜審批制,可以采取周期報備制。如,281號文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規定,“銀行及支付機構開展支付創新業務前30天需書面報告央行。”

  (二)監管科技

  對智能支付的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引發的隱私泄露、系統安全等問題,可以采取“技術對技術”的監管方式,即“監管科技”。對智能支付來說,設置倫理調節器,對優良的倫理道德價值,利用技術手段編入智能算法;利用倫理調節器(一種Regtech手段)對AI算法進行倫理價值評估、糾正,避免設計歧視和數據歧視;借鑒GDPR,做到嚴格的“設計隱私保護”和“默認隱私保護”。

  (三)標準監管

  面對“智能支付”的技術創新和迭代速度,人大制定法,甚至法規、規章等法律法規層面上的監管可能稍顯之后,可以配合采用技術標準式的監管。智能支付平臺可以遵守和執行行業內自律規范和標準,如移動金融產業聯盟常務理事會審議并通過《移動金融生物特征安全應用規范》和《移動終端可信人機界面規范》的兩項團體標準。

六、總結

  智能支付平臺,其帶來了新型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社會福利增進,所以面對智能支付平臺這一創新,應該兼顧創新和風險,厘定智能支付平臺的責任邊界。針對這“智能支付”這一新型支付平臺,應該采取“創新報備”、“監管科技”、“標準監管”等創新監管方式。面對智能支付帶來的新型風險和問題,首先應設置倫理調節器,將優良的倫理道德價值利用技術手段編入智能算法,利用倫理調節器(一種Regtech手段)對AI算法進行倫理價值評估、糾正,避免設計歧視和數據歧視。應對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應用所造成的個人隱私泄露等問題,建議支付平臺按照《網安法》、《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律規范和標準,建立和完善內部數據隱私合規治理機制,并借鑒GDPR做到嚴格的“設計隱私保護”和“默認隱私保護”。應對區塊鏈等底層技術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尤其是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的選用,應該經過謹慎、科學、民主的論證;同時因為智能支付平臺的流量、場景、技術、數據等方面的優勢,也要給予智能支付平臺參與法定數字貨幣及新型支付清算系統構建和運行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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