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發布導游IC卡管理辦法通知
國家旅游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導游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強調,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委)(以下簡稱“省級旅游局”)負責本地區(系統)導游IC卡的制作、頒發和監督檢查工作;原有A版制版系統城市不再發放和制作導游IC卡,繼續承擔IC卡年審職責,系統保留年審功能;原有B版系統的城市職責和系統功能不變。
國家旅游局提請各省級旅游局通知并督促使用A版系統城市旅游局立即停止制作發放IC卡,協調配合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完成對系統軟硬件的調整和剩余導游IC卡的清理回收工作,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將清理情況書面報告國家旅游局。
通知說,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國家旅游局只向各省級旅游局發放導游IC卡,請各省級旅游局在開展導游IC卡系統調整和IC卡清理回收工作的同時,研究制訂相關管理辦法。
通知強調,換卡、補卡收取成本費的標準為30元/張(含卡、卡套和加工制作、郵寄等全部費用),匯付賬戶和具體方式另行通知。
導游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為規范導游IC卡的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申請領取導游IC卡的單位為擁有導游IC卡A版制卡系統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委)(以下簡稱“省級旅游局”)。
第三條 各省級旅游局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據本地區導游考試合格人數的情況及其他因素,以書面形式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并說明所需導游IC卡初、中、高、特級的數量和理由。
第四條 各省級旅游局在申請領取IC卡時,應當認真填寫《導游IC卡申領情況表》,經局領導審批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至國家旅游局。
第五條 省級旅游局再次申領導游IC卡時,須提交上一次實際發放卡數人員的詳細信息的《導游IC卡信息情況表》,填報人員數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領卡數的85%,并以電子版形式發至dyc@cnta.gov.cn郵箱,未報人員信息須在下一次申領時填寫并注明。如因導游IC卡質量問題無法使用的,需注明數量并寄回至國家旅游局。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省級旅游局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導游IC卡制作單位發放。
第七條 制卡單位接到發放通知后,由相關負責人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導游IC卡出庫手續,并將導游IC卡和《導游IC卡收貨確認單》一并郵寄至申領單位。
第八條 省級旅游局在接到導游IC卡清點無誤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導游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加蓋公章后,傳真或寄回制卡單位,制卡單位將收貨確認單復印件提交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級旅游局要加強對導游證IC卡發放工作的管理,嚴格把關、認真辦理,防止出現差錯。因工作不認真造成IC卡濫發、誤發、遺失等現象,一經查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各地上報的導游員相關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樣方式,對導游IC卡進行檢查,發現導游IC卡與實際情況不符,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對導游IC卡系統操作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的培訓和考核,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的人員統一頒發《導游IC卡操作員證書》,沒有參加培訓并持有《導游IC卡操作員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進行IC卡系統操作。
第十二條 實行IC卡系統操作人員變動報告和備案制度。申領單位如需更換IC卡系統操作人員,須提前15天向國家旅游局書面報告,經國家旅游局網上培訓、考核批準后,頒發《導游IC卡操作人員證書》。沒有經過培訓人員進行系統操作,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實行導游IC卡初級首次免費領取,今后凡換卡、補卡等情況按統一標準收取成本費制度,任何發卡單位不得加價發放,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當年代收的換卡、補卡款項統一匯至制卡單位。換卡、補卡成本費收取標準和匯款賬戶由國家旅游局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自2011年起,實行導游IC卡年報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導游IC卡發放、管理、使用以及下一年度申領預計數額報告國家旅游局。凡未按時提交年報的部門不得申請下一年度導游IC卡。
附件:導游IC卡申領情況表
附件:導游IC卡信息情況表
附件:導游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