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丟失電子錢包不能掛失 稱是全國性技術難題
“市民卡弄丟了,電子錢包里面200多元余額也打了水漂。”14日,市民黃先生反映,辦理市民卡掛失手續時,電子錢包里的余額取不出來。
黃先生平日用市民卡乘坐公交車,每一次會往卡里充值幾百元。幾天前,黃先生發現市民卡丟了,就到市民卡大廳辦理掛失手續。工作人員告訴他,市民卡可以辦理掛失,但電子錢包里面的錢,就無法找回了。不過,市民卡賬戶與社保卡賬戶里面的錢,不會受到影響。
黃先生納悶了,他說:“市民卡明明是實名登記,電子錢包屬于市民卡,為什么電子錢包‘不記名、不掛失’,錢還拿不回來?”
對此,溫州市民卡服務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電子錢包相當于一個現金零錢包,用來乘坐公交車、出租車以及租賃公共自行車等快捷小額消費支付。“電子錢包有關信息,是直接錄入到市民卡上,并沒有聯到系統后臺上。”換句話來說,有人撿到市民卡,如果該卡電子錢包還有余額,是可以直接用來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等。
該負責人表示,從目前技術手段來看,電子錢包如要取回來,在全國來說都是一個技術難題。他建議,市民可以根據自己需求,適量往里面圈存金額,以免遺失給自己帶來不便。
據了解,截至今年9月,溫州市市民卡已累計發放超過560萬張,覆蓋大部分人群。市民卡有社保卡、銀行卡、市民卡這三項功能,市民卡分為市民卡賬戶與電子錢包。市民卡充值、圈存可以在市民卡大廳、銀行網點等操作。
律師告訴你:技術層面無法解決,損失不能獲得補償,電子錢包應立即停用
藍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建勝
電子錢包“不可掛失”“不退款”的說法和行為目前在法律上無法尋找到依據,既然已經推出市民卡的預付消費功能,管理機構應當解決的技術難題,不能因此任由消費者權益遭遇損害。對于電子錢包的法律定性應介于儲值和預付式消費的中間地帶。前者在儲戶丟失卡片時,可通過掛失途徑解決余額問題。而即使是后者,預付消費應當有對應的商家,若是記名的,也可以通過向商家申請解決消費問題。這種“三不像”的電子錢包,實際上是將預付式消費的載體移至市民卡之上,最終商家與市民卡管理機構相互推諉,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對于造成的損失,應從公平原則下解決。首先,市民卡管理機構應當對技術不足承擔過錯責任,其次,電子錢包的使用對于消費者和商家(如公交車、出租車以及其他商家)均提供了便利,屬于獲益方,應承擔必要的損失,但很明顯從該角度判斷,實際操作性不強。因此,在技術層面上無法解決的現狀下,相關損失無法尋找救濟途徑,這種電子錢包應屬于不適宜在市場上普遍推廣的產品,作為電子錢包的載體機構,市民卡管理機構在沒做好承擔所有賠償責任準備的情況下,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