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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確發文:不許二清,收單機構POS公司全額先行賠付!

作者:本站采編
來源:爆料迷支付網
日期:2016-04-05 10:47:51
摘要:為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維護銀行卡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明確發文:不許二清,收單機構POS公司全額先行賠付

  為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維護銀行卡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明確發文:不許二清,收單機構POS公司全額先行賠付!

  一、加強與外包機構合作管理,強化收單機構管理責任

  (-)嚴格規范與外包服務機構業務合作,收單機構不得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不得將外包服務機構拓展為特約商戶并接收其發送的銀行卡交易信息不得將特約商戶的結算資金劃轉至外包服務機構擁有或實際控制的結算賬戶。收單機構應通過協議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務機構轉讓或者轉包業務。

  (=)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機構。與外包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前,收單機構應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機構.收單機構對外包服務機構的調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團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內控水平,以及收單業務外包相關資質·專業背景、從業經驗、服務能力、業本合規及風險情況.

  (三)切實履行特約商戶檢查責任,對于自行拓展和外包服務機構拓展的所有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每年獨立開展至少一次現場核實,對特約商戶經營狀況、銀行卡受理機具安全與維護、相關業務系統安全性以及收單業務風險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形成現場核實及評估報告存檔名查。

  (四)強化外包業務風險管理責任,外包服務機構發生經營問題、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事件的,收單機構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因外包服務機構原因導致特約商戶、持卡人或發卡銀行資金損失的、收單機構應全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健全收單外包業務自律管理,維護收單市場秩序

  (-)制定收單外包業務自律規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依照《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布)和本通知規定,制定收單機構與外包服務機構業務合作協議范本,以及銀行卡收單外包業務自律規范,建立自律檢查、違規約束機制,并通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站及時公布自律檢查

  結果和會員單位的違規情況,督促會員單位嚴格自律,切實落實監管須涓二共同維護收單市場秩序。

  (二)建立收單機構及外包服務機構違規行為舉報獎勵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組織會員單位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建立并向社會公布銀行卡收單業務及收單業務外包相關違規行為舉報方式與獎勵標準,結合被舉報違規行為的類型、危害性及挽回損失等因素,對舉報和提供重要線索的人員或機構給予一定獎勵,形成正向激勵機制,鼓勵金行業和社會公眾共同監督收單市場秩序。

  (三)建立外包服務機構信息共享與評級管理機制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建立外包服務機構信,吧共享系統,組織會員單位客觀、詳實記錄與外包服務機構啟動和終止合作的具體情況,及時報送和更新外包服務機構經營狀況、業務合規及風險情況等信息,并結合共享信息和自律檢查結果對外包服務機構實行動態評級管理。

  (四)建立銀行卡業務風險責任糾紛調解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成立由銀行卡和法律行業專家組成的風險責任糾紛調解委員會,制定糾紛調解工作流程和規則,依據相關法規制度,對銀行卡業本風險事件相關責任認定和劃分引發的糾紛及時進行客觀、專業、公正調解,維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風險事件及早妥善解決.

  (五)完善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規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依照《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和本通知規定,以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制定的自律規范,制定其品牌銀行卡的收單外包業務規范,明確劃分相關風險責任并健全爭議處理機制,銀行卡業務風險事件有關當事人對銀行卡清算機構風險責任認定和爭議處理結果仍有爭議的,可提交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風險責任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加強自查整改和監督管理,嚴肅整頓收單市場秩序

  (-)切實貫徹落實監管規定,收單機構應完善收單業務外管理制度,對銀行卡收單業務及收單業務外包情況進行全面自人歹,凡不符合《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應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情況報告存檔備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對于仍存在違規問題的收單機構,應提出進一步整改要求并采取處罰措施.

  (二)加大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力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建立收單業務外包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全面摸清和梳理轄區內收單業務外包情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圳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于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以不簡稱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對其收單業務外包相關內部控制、合作管理、鳳險管理等配套制度健全性進行全面檢查,業務開展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加大對其分公司落實相關制度情況的檢查力度。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和業務開展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加強監管

  為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維護銀行卡市場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與外包機構合作管理,強化收單機構管理責任 (-)嚴格規范與外包服務機構業務合作,收單機構不得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

  調,及時溝通支付機構業務合規和風險情況等信息,共同研究存在的問題并協同采取監管措施。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轄區內業務發展情況和監管需要,授權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及溪下分支機構,結合本通知規定對轄區內收單機構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重點支付機構,應每年聘請獨立、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其銀行卡收單業務和收單業務外包的合規性及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健全性進行全面審查、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審查結果并附審查報告。重點支付機構名單見《中人民銀行關于建立支付機構年度監管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2012)176號),人民銀行將根據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發展及風險評估情況,適時調整重點支付機構名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轄區內業務發展情況和監管需要,參照上述要求指定其他收單機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查,

  (三)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收單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依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以及《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等規定從嚴處罰;情節嚴重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相關機構及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時報告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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