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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應用于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之相關法規研析

作者:RFID發展動態電子半月刑
來源:RFID世界網
日期:2007-02-05 10:18:28
摘要:電子護照的應用即在護照上加入電腦晶片,融合最新的電子文件保護概念與生物辨識,晶片存放護照持有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護照發行日期、有效日期、護照號碼,以及持有者的照片。
桃園中正機場一年約有2,000萬人次出入境,其中約75%為國人。除特別的情形之外,均不需要額外的查驗工作。而目前大陸人士來臺,在入出境管理局均會留有資料(第一次進入臺灣時),但是若該人變造一個新身份進入臺灣,以目前做法是無法發現的,而未來導入指紋比對或人臉辨識,應可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電子護照的應用即在護照上加入電腦晶片,融合最新的電子文件保護概念與生物辨識,晶片存放護照持有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護照發行日期、有效日期、護照號碼,以及持有者的照片。除基本資料外晶片記錄持照人的指紋、掌紋、臉部或眼球虹膜等個人特有生物特征,經掃描后轉化成分析的數據資料,由于這種生物檢測系以每個人獨特的生物特征來辨識身分,難以替代或偽造,逐漸被應用在查緝非法移民、非法外籍勞工及恐怖組織犯罪。當然電子護照也能保護持有人的資料被不當變更,同時能防止晶片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之下被不當讀取。 

圖1、國際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情境示意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RFID公領域應用推動辦公室整理 

臺灣雖不是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會員國,但民航局正密切注意ICAO制訂的電子護照標準,包括格式及生物特征項目,同時將建議外交部配合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發行電子護照,機場設備也將做必要的更新,以與國際接軌并增加我國機場安全。 

有鑒于國內身份辨識系統的建立不確實,較難做到人與證件結合,入出境管理局愿意自行建立/管理一個指紋資料庫,僅于通關時比對旅客之指紋資料,但并不寫入護照,且所建立的資料并不公開,以免在隱私權方面產生顧慮。而采取十指之指紋的做法,恐怕國人接受度不高,所以先期可能先采兩手姆指的指紋。目前航空公司的機組員入出境并不走一般入出境查驗門,而是走公務門。且是用紙本核對的方式來確認,無法得知入出境機組員的正確身份。 

所涉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所涉法規主要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有關,其他尚有許多相關之入出境管理法規及主要條文列舉如下: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民國90年09月12日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民國91年05月06日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90年12月04日修正)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84年08月11日公布)  

表 1、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經濟部RFID公領域應用推動辦公室整理 

綜整上述法規,目前國內入出境法規已規定人員物品等項目須做好詳細的安全檢查,憑相關證件進出。以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章第一節第19條為例,從航空器清艙檢查核對艙單、航空站管制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旅客和機組人員手提與托運之行李,層層嚴謹規范入出境管理的安全性及資料的完整性。這些檢查動作在資料部份目前多依賴海關人員采紙本與電腦資料的核對來管制,物品則依賴航警利用探測儀器或警犭來查驗,整體檢查時間相當費時,但為了安全理由也只得犧牲效率,要求航空公司及旅客提前準備接受檢查。 

未來采取RFID結合主管機關核發的證件,配合執行入出境管理采用電子護照及國際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將可自動且快速完成相關查驗動作,于法規的部份有必要修訂辦事細則與作業規范,將RFID結合電子護照或必要之證件以加速通關作業,否則仍須實施詳細檢查。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第2條規范該中心所掌理的事項,包括資訊系統之發展、規劃、硬體配備采購、人員訓練、安全防護及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項。未來導入RFID以后,其職掌勢必有所異動,故應深入檢討如何與RFID系統相互搭配,以達到安檢的要求,防止非法人員出入境的事件發生。 

當然個人資料也必須有完整保護的配套,以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有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搜集或電腦處理之規定」。同時也須符合入出境管理之資訊安全政策,確保相關業務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防止敏感與民眾個人資料外泄與遺失。依據組織發展需要,考量資訊資產風險,同時建立各項規劃、操作與控制資訊安全過程之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完整、可行、有效之RFID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對于公領域應用之影響與沖擊 

研修入出境管理法規時,要注意RFID在全面導入于機場入出境管理之個人資料的取得可能會重演身份證須捺指紋的爭議,值得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單位注意。 

在執行入出境管理采用電子護照及國際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先導計畫時應先行整理,提出修改國民入出境許可辦法之建議,使自動辨識的功能在未來具體可行,同時能符合國際機場的要求。 

就法律觀點而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與非公務機關搜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有明文規范。但個人隱私或資料遭受侵害的情形,卻不斷增多且類型繁復,社會大眾對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近來非常重視,由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條的制訂非常寬松,以致無法達到實質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加入生物辨識后不免讓人權團體更加擔憂資料保護不當的問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隱私議題與民法有關,民法規定個人隱私若受不法侵害,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人權議題甚至和憲法有關,尤其是人身安全。美聯社華盛頓報導指出美國人民擔心電子護照的技術不能防止身份被盜或防止在國外旅游的美國人被有目的襲擊,個人隱私保護者更擔心任何有可攜式讀取器的人可以遠距離讀取護照持有者的個人資訊。2006年2月份,美國國務院關于新護照的建議收到了2,335條強烈反對的意見,反對者擔心恐怖分子可以認出他們是美國人并襲擊他們。
 
國外對應之法規推動現況 

美國海關與邊界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在2005年4月7日聯邦公報中,公布了CBP事先通報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 System or APIS)最后規定。這項規定要求所有出入美國的商業飛機或船只,在進入美國或從美國出發前,事先以電子方式提報關于所有旅客與機組人員的資料。APIS資料可以作為航警人員指認嫌疑犯或高危險旅客的依據,但必須配合電子護照或快速通關系統的導入,始能有效提升執行效率,幫助占大多數的守法旅客快速完成入境及通關手續。 

目前包含長榮航空、中華航空、國泰航空及美國聯合航空在內的各航空公司均已開始配合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的相關規定要求實施。 

目前澳洲、香港、馬來西亞、韓國等國之主要國際機場均已設置結合生物辯識與RFID證照的通關閘門,但這些的應該均是以入出境的通關為主,未來入出境管理局仍希望這樣的用能延伸到機組人員管理與門禁管理上。 

國內法規研修方向建議 

機場快速通關主要是安全與效率的問題,此一技術在RFID證照與閘門的機械結構技術上已成熟可行,但因需再整合生物辨識技術,采集入出境人員生物辨識特征,逐步建立完整資料庫,這部分則是此先導計畫的關鍵成功要素。此計畫具有國際指標性,同時也能帶動我國高價值的RFID晶片發展,加上生物辨識科技要求高度的晶片安全防護,以及大量的資料儲存,因此將可帶動國內對于安全晶片及傳輸系統加解密的機制發展,在國內法規研修必先針對個人隱私和人權問題多做努力,以達到安全和效率的使命。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搜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于法令規定職掌必要范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因此內政部必先研擬制訂入出境快速通關查驗的法規,跳脫「方便行政作業」的單向本位思考,深思這些作業對個人權益的可能侵害,以及對社會的整體影響,針對為國際機場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之目地而所搜集的個人資料如指紋等,不得逾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職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