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押金買保險,有何不可?
  來論 
  一卡通公司對公交卡押金利息只有管理的義務,而沒有直接支配的權利;無論是否退卡,都應定期將利息返還給當事人才是。 
  北京市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律師楊成煜稱,根據公開材料計算,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的押金每年可獲2800萬的高額利息,因此,他于近日向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等9部門寄出快遞,建議用這筆錢購買公眾責任險,為公眾在搭乘公共交通時增添安全保障。(7月13日《新京報》) 
  北京“公交一卡通”的發卡量已達4000萬張,超過了北京市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總和——一人一卡后還余千萬張,屬于典型的涉公共利益的消費服務事項。因此,公眾對“公交一卡通”的成本構成、收取押金數額的合理性、退卡時退還押金的管理、押金利息的歸屬等諸多方面,就不能是一卡通公司內部的事情。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應當參照條例予以公開。因此,分別公開采購成本、制卡成本、發行成本、退卡成本等構成內容,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收取押金數額、卡損壞時收取相關賠償費用的依據,這筆賬不應糊涂。 
  一卡通公司收取該20元的性質確定為押金,那么,無論該筆財產數額大小,都應是持卡人的財產,一卡通公司收取它,除用作IC卡損壞時賠償擔保外,從法律上講,這筆押金產生的利息,就應屬于持卡人所有,一卡通公司對該筆利息只有管理的義務,而沒有直接支配的權利;無論是否退卡,都應定期將利息返還給當事人才是(現在電子返還利息又沒有技術障礙)。如此這般按法律性質本身來處理,所謂追問押金利息的用途去向,提押金利息的使用建議,屬于本來就不應存在的法律問題。 
  我同意用一卡通押金給乘客購買保險。既然本來就是屬于乘客的錢,一卡通要不還給乘客,要不用之于乘客。押金利息不是小錢,這筆錢的去向不能不明不白,一卡通公司應拿出誠意來,給市民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