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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國移動支付的商業模式與監管對策

作者:闕方平 李虹含
來源:銀行家
日期:2015-09-17 11:36:51
摘要:2015年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發布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監管,隨著中國3G時代的全面到來和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手機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2015年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發布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監管,隨著中國3G時代的全面到來和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手機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中國移動電話用戶已經達到12.86億,其中移動互聯網用戶超過了8億,中國3G用戶突破4.2億,在移動通信用戶中的滲透率由2011年同期的13%迅速攀升至近20%。中國手機網民規模為4.2億,較2011年底增加約6440萬人,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用戶占比由2011年底的69.3%提升至74.5%。通訊的快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各行各業的信息化進程,金融行業的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此外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頻識別)技術的廣泛應用催生了以移動支付為代表的新型業務。

  當前,中國移動支付應用試點工作在全國穩步推進。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行情600050,咨詢)三家電信運營企業,以及中國銀聯、各大銀行、電商企業、行業應用單位的商用試點遍布全國各地,在智能交通、商業零售、便民繳費、移動商務等方面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創新了服務及業務的應用,豐富了移動支付的模式和發展方式。

  2014年,經過近年來資本和產業鏈各方在移動支付領域的積極布局,以及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技術與應用的飛速發展,移動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59924.7億元,較2013年增長了391.3%,繼續呈現出較高的增長狀態。然而,中國移動支付產業主要由移動運營商、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金融機構三方面構成,但是三者之間的合作并不緊密,這種較為松散的合作狀態不利于移動支付產業的健康發展。從整個宏觀環境來看,移動支付商業模式仍在探索,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在制定相對滯后。

  對中國現有移動支付商業模式的探索和監管策略的討論具有重要實踐應用價值,可以有效地促進中國移動支付產業的有序發展,為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移動運營商提供更加公平的競爭的商業環境,使廣大移動支付用戶得到更加優質的移動支付服務。

  移動支付的三種主要商業模式

  移動支付的產業鏈由監管部門、終端設備提供商、移動運營商、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商戶以及用戶構成?;谥袊囊苿又Ц懂a業的主要力量來自于移動運營商、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因此中國移動支付的商業運營模式主要有三種:移動運營商所主導(始于日本);金融機構主導(始于韓國);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導(存在于移動運營商和金融機構話語權不強的國度)。

  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移動支付主要是金融機構提供的手機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是金融機構通過移動通信網絡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移動應用,主要界面是短信、電話和手機客戶端。此模式下,各銀行金融機構都需要搭建起與移動運營商聯結的網絡,確認計費與認證系統,而且需要把手機卡更換為STK卡。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一部手機只能與一個銀行賬戶相對應,用戶無法享受其他銀行的移動支付業務。

  以移動運營商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這種商業模式是以移動運營商代收費業務為主,銀行完全不參與其中。在進行移動支付時(如用手機支付時),一般是將話費賬戶作為支付賬戶,用戶實現購買移動運營商所發的電子貨幣來對其話費賬戶充值,或者直接在話費賬戶中預存款,當用戶采用手機支付形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交易費用就直接從話費賬戶中扣除。貨款的支付是由話費進行扣除,最后由商家和運營商進行統一的結算。

  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第三方支付機構主導的模式是一些具有實力的第三方經濟體通過與不同的銀行進行簽約的方式提供交易平臺(如支付寶),而整個交易也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介入下責任明晰,分工明確。銀行作為資金的供給方,保障資金的按時給付;運營商作為信息的傳輸渠道,向第三方機構以及銀行發出指令;第三方平臺則充當中介保障交易的順利完成。這種商業模式在推廣能力、技術研發能力、資金運作能力等方面,都要求平臺運營商具有很高的行業號召力。

  移動互聯網支付監管現狀

  目前,中國的移動金融發展已經處于突破期的階段,表現在市場規模、用戶數有了飛躍式的增長,同時各種創新層出不窮。市場中新的參與方不斷出現。與此同時,中國移動金融的監管體系也逐步完善。中國逐步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跨行業監管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監管的監管體系。

  近兩年針對互聯網支付也推出了許多監管法規。

  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與工業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該意見當中規定了互聯網支付的定義,明確了移動支付應該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需要遵守現行法律規定,并清晰界定各方權利與義務。

  《關于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業務意見的函》。2014年3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緊急公文叫停支付寶、騰訊等支付企業的條碼(二維碼)支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表示,二維碼支付和虛擬信用卡業務模式,均突破了傳統支付終端以及信用卡的業務模式,其風險控制水平未進行有效評估,威脅到客戶的信息安全與資金安全。

  《關于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1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向第三方支付企業下發《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草案規范手機支付市場,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轉賬和消費金額進行了限制。明文規定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不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單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同一個人客戶所有支付賬戶消費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個人支付賬戶的資金來源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幣央行借記賬戶,支付機構必須對用戶的資金實行單獨管理。

  《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2014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手發布10號文,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事宜做出了明文規定。在涉及信息安全與資金安全方面,銀行應設立與客戶技術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額,并明確要求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通過支付機構驗證的同時還必須通過銀行的身份鑒別;在快捷支付方面,將快捷支付的主導權劃分到銀行。

  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監管缺位。鼓勵和監管并存,對移動支付創新的鼓勵和限制都要實施。中國的移動互聯網支付發展還不夠成熟,相關的監管措施也剛剛出臺,尚未形成明確的監管框架和體系。中國對于新出現的支付方式的監管態度是“規范發展與促進創新并重”。但是,在已出臺的監管措施中,框架色彩濃厚,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案,且多是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或手機支付,對移動互聯網支付的相關規定非常少。這造成了中國移動互聯網支付業務監管無法可依,形成監管灰色地帶的現狀。2015年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沒有明確各違章違法的處罰規定,仍有待進一步補充。

  監管越位。首先,監管對象不明確,或監管范圍界定模糊。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帶頭銀監會、工信部和清算協會對移動互聯網支付進行監管,但是《指導意見》當中,中國人民銀行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分配不夠具體,各部門的監管內容缺乏明確的界定。由于移動支付機構業務復雜風險較高的特點,其準入制度應當與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區別開來,接下來的運行準則和信息披露都為做出相應規定。其次,監管存在不作為,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有共同牟利的嫌疑。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企業存在利益共享,阻礙了監管的順利實施。在移動互聯網支付處在監管真空地帶的情況下,監管者對移動互聯網支付行業放松了警惕,第三方支付企業幫助犯罪分子逃避監管違法洗錢。最后,監管缺乏合作,協調機制不完善。移動互聯網支付產業鏈中的各方沒有達成大規模的安全聯盟,即使在小規模的聯盟中,利益和權責的分配、費用收取和支付等方面都存在的分歧,影響了移動互聯網支付業務的健康發展。

  監管套利。第一,監管事權不明晰。目前移動支付的事權不明確,大部分監管事權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行業協會等同有,導致一事多管,事權不明確。第二,缺乏行業自律。沒有一個權威的全國性移動互聯網支付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事目前唯一的全國性自律組織,也只是起到規則發布和行業交流的作用,缺乏對整個移動互聯網支付行業的約束力。第三,企業內控制度不合理。移動互聯網支付普遍對企業內控制度重要性的認識不深刻,由于企業對內部員工的要求松懈,客戶信息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才會出現支付寶泄露海量客戶交易數據的現象,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對員工的約束力和對違規事件的懲罰力度明顯不夠。

  移動互聯網支付監管建議

  根據《指導意見》確立“分類監管、創新監管、服務型監管”的監管思路,建立和完善移動互聯網支付的監管框架。后危機時期以來關于“機構與功能監管、分業或混業監管”的爭論甚囂塵上,秉持“簡政放權、還權市場、負面清單”的監管理念,明確“制定規則,監督執行”的監管原則,制定促進移動互聯網支付行業健康發展。

  監管原則

  制定規則。根據《指導意見》的監管權責劃分,由人民銀行制定移動支付行業準入、監督管理規則,但銀監會等各部門也應積極發揮應用作用:(1)與銀行相關的移動支付業務歸口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共同管理,人民銀行制定規則后由銀監會牽頭對金融機構移動支付業務的監督檢查。(2)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導型移動支付在人民銀行制定的行業準入處罰規則下由市場進行約束,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移動支付業務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導和移動運營商所主導的移動支付還權于市場,由各市場協會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對移動支付結算活動過程中所涉部分列出“市場負面清單”,規定不能參與的支付業與活動。

  監督執行。(1)明確監管要求:人民銀行與銀監會需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移動支付的風險管理監管要求,提高移動支付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嚴格監督商業銀行的移動支付業務,糾正不審慎業務開展行為,促使商業銀行合理開展移動支付業務,從而增強銀行體系應對移動支付業務風險的能力。(2)列表監督: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在調整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督框架后要突出監督的權威性和專業性,提升監督執法水平,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人民銀行應審慎履行對各移動支付主體監督職能,在監管中轉換角色服務于支付主體,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監管理念

  分類監管。由于移動互聯網支付主體眾多、產業鏈復雜,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移動支付協會、統一安全標準,使整體行業的安全水準買進到新的臺階已成為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各部門、各企業之間需要跨越障礙、通力合作,從而打通產業鏈相關主體間的屏障,實現合作共贏。在當今,支付安全成為用戶選擇支付工具的首要因素之一,第三方支付企業不僅要關注自身應對支付風險的能力,更要加強與同行業商戶、支付安全廠商等移動互聯網支付產業鏈企業的合作,開放共享成為移動互聯網支付在當下階段的首要任務。

  創新監管。超前監管與創新監管是監管機構面對當前快速發展移動支付市場所需及時調整的思路,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移動支付市場的學習和調研,掌握市場方向和實質,減少支付企業打法律擦邊球的幾率,創新監管方式,保護移動支付市場健康穩步發展。由銀監會牽頭對金融機構主導的移動支付業務要應密切跟蹤和不斷研究移動支付市場的最新動態與發展趨勢,政策上堅持遵循市場主導、鼓勵業務創新,同時平衡好安全和效率的關系,并注意在借鑒其他國家移動支付先進經驗時結合中國國情。另外,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在監管活動當中要列出負面清單,還權于市場,由移動支付市場自行調節部分可控問題,通過試點探索和規范推動移動支付的發展,并逐步推動零售移動支付體系的建立。

  服務型監管。根據李克強總理的要求,要轉變政府管理思路,還權于市場,從大包大攬一切都管到服務型監管。改變政府大包大攬和以計劃指令、行政管制為主要手段的監管模式,人民銀行負責的支付結算業務應當轉變成為廣大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服務的監管模型,從而更加符合本屆政府提出的一種新型現代政府治理模式,應針對不同機構的移動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行分類監管,對于金融機構主導型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導型移動支付加以區別。

  中國人民銀行還應當加強對賬戶式手機支付的監管力度。通道模式的手機支付業務只是通過手機從事接收、發送電子支付數據的服務,并不真正具有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安全隱患主要集中在技術層面;而賬戶模式的手機支付使得運營商及中介機構具有實際的電子貨幣發行權,將對金融系統以及交易安全等構成安全隱患。因此,應作為手機支付的監管重點。

  監管措施

  統一支付標準及規范。由人民銀行牽頭盡快構建一套全方位全環節的支付安全規范標準,是中國支付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決定因素,也是支撐支付服務切實惠及人民、企業的根本基石。目前各銀行、第三方服務商采用的業務標準各異,不利于未來行業的合并擴張。同時,各大支付主體都在不同程度地進行自主研發及投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標準的缺失無形中降低了支付行業的進入門檻,蘊藏著不可忽視風險。移動支付產業急需進一步規范技術規范及實施標準,構建統一的實施標準和安全框架。

  建立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由人民銀行、銀監會、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全面信息共享機制,互利共贏是支付行業參與者間的普遍共識。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各大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第三方支付企業、第三方安全廠商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和信息共享,避免銀行與第三方支付企業之間的監管斷層現象的發生。同時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避免信息共享過程中信息泄露的風險。(1)風險事件信息共享:風險事件、風險暴露點、風險客戶信息的及時共享,有利于移動互聯網安全作戰各方提高警惕,增加風險防范工作的前瞻性,增強風險事件應急處理能力。信息共享,有助于安全支付聯盟的搭建,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協同效應,共同優化移動互聯網支付環境。(2)客戶交易信息共享:商業銀行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而第三方支付企業擁有海量的交易數據,共享客戶信息不僅可以深化各方合作,還可以發現缺口開拓市場;共享交易數據,順應互聯網時代大平臺、大流量、大數據的潮流,各參與方可以有效感知用戶行為習慣,從而有力支撐移動互聯網支付產品創新與精細化營銷。

  建立安全聯盟。在人民銀行主導下盡建立安全聯盟,明確安全標準與制度,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運營商、金融機構、手機廠商、手機應用提供商之間的合作。將以往由單點單線溝通的模式升級為多點交叉共享的新模式。針對之前與支付寶合作成立的安全聯盟,監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先進案例,廣泛地運用到監管實踐中去,努力優化聯盟內部效率,增強一致對外的整體力量,反釣魚、反洗錢,凈化中國支付行業整體環境(如圖1所示)。

  監管部門負責監督信息共享,支付聯盟各方履行自己的職責,聯盟體系自發運轉。硬件生產商提供質量優良的終端設備,移動運營商提供安全穩定的通信網絡,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保護賬戶資金安全和把關客戶信息的實名認證。移動支付安全廠商為支付業務后方提供安全保障;第三方支付企業負責實際的交易情況,對次數和金額進行全程監控。

  綜上所述,秉持“簡政放權,還權市場,負面清單”的監管理念,制定促進,樹立與時俱進的監管理念,按照“分類監管、創新監管、服務型監管”的原則,確保一下幾點政策的實施:盡快由人民銀行牽頭構建安全聯盟、加強行業自律、確保企業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完善。這些將成為中國移動互聯網支付市場健康發展、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力量。相比于發達國家的移動支付市場的發展歷程和現狀,中國的移動互聯網支付市場發展更快、風險更高,因此,相關監管主體應當協同合作,重視移動互聯網支付的風險控制。在制定移動互聯網支付監管政策時,要考慮到中國移動支付發展的特殊性,結合市場的發展程度,學習市場的創新產品,保證監管政策的合理性和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