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家人買藥或受罰”引爭議 昆明人社局稱將研究調整
“難道家里老人動不了還要抬到藥店去親自買藥嗎?”12月6日,昆明市人社局舉行《昆明市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聽證會。根據試行辦法,參保人外借社保卡,比如給家人、朋友拿去買藥,將可能被處最高10萬元罰款。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未來會如何執行?消息一出,就引起了市民諸多質疑。
市民質疑
90高齡老人也得親自去買藥?
“這種規定太不合理了,難道我家有人突發疾病已經昏迷了也要抬著擔架去刷社保卡嗎?”參保人李女士說,社保卡確實不應該用于購買日用品,但自己的母親已經90高齡,出門一趟都很不容易,更別說自己去刷卡買藥了。母親每天需要吃的藥都是自己或姐姐去幫買。她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否考慮過行動不便的、身有疾病的那些參保人。
市民孫小姐則認為,這樣的規定并不能防真正想要騙保的人,“如果我就是想使用社保卡套現,我只要本人去幫別人開藥,然后別人在店外等著拿現金給我,這樣的規定根本沒有作用。”
藥店叫苦
查驗顧客身份證件確有難度
《規定》提出,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時,應當主動出示社保卡、身份證等證件,接受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證件查驗。
記者8日走訪了市內部分定點藥店,店員們均表示這樣的規定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健之佳藥店的店員說,平時常常能看到一些顧客拿著全家的社保卡來買藥,刷完一張換一張刷,這是一種常態。如果要求顧客出示身份證,往往會被顧客質疑,或者被顧客認為是侵犯隱私。
一心堂藥店的店員陳小姐認為,作為一個普通的藥店店員并沒有權利要求顧客出示身份證件,新規執行起來確實很有難度。
官方回應
規定尚未細化 將根據建議修改
據介紹,一般來說社保卡確實是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讓、轉借,尤其是涉及醫藥費報銷時,必須同人同卡,使用他人的社保卡來騙保就是違法行為。
“文件中沒有對這項條款進行細化,其實只要兩證合一確認合法使用,家人是可以代替購買藥物的。”對于市民的質疑,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處長夏登穩回應道。
夏登穩說,使用社保卡時,可以授權家人代買藥物,“比如買藥時帶上參保人的身份證和社保卡,或者戶口冊和社保卡,證明授權關系和合法性,并不會受到處罰,這一點在文件中沒有詳細界定,下一步我們會根據市民的建議進行研究調整。”
另外,夏登穩表示,目前要求買藥看病時出示身份證或戶口冊等規定,在監管上確實存在難度。希望更多的參保人為了安全能及時更改社保卡密碼。
律師說法
規定不具可操作性是挑戰法律威嚴
去年年底,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丈夫老周患有腦梗塞、冠心病,長期住院治療,妻子鄒某患高血壓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藥。鄒某只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費報銷比例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報銷更多醫藥費。為省錢,鄒某便讓自己的小女兒拿著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藥,合計報銷了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因涉嫌騙保雙雙獲刑。
“刷社保卡其實和使用信用卡一樣,有專屬的人身屬性,在法律上來說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玨說,醫保系統有其特殊性,但在社會管理的規定設置中,更應當分情況而定,不能設置“一刀切”的政策。
據了解,以欺詐、偽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確實是違法行為。
王玨認為,如果社保卡的普及率高,人人都能享受好的醫保政策其實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相比之下,醫院濫用設備、濫用高價藥的行為更加應該加強監管,而且如果一項規定的出臺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其實是對法律威嚴的挑戰。
他山之石
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可給家人使用
有使用家人醫保卡獲刑的案例在先,醫社保卡究竟能不能給親屬使用呢?其他城市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深圳:社保卡賬戶余額超過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的,可以用于支付家人指定的醫療費用。
廣州:參保人使用家人的醫社保卡到醫院開藥,可以使用醫社保卡里的個人賬戶金額,但不能使用其醫保統籌功能,否則屬于涉嫌欺詐騙保的行為。
浙江:今年7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通知》,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相關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從今年8月1日起,配偶、子女、父母的醫療保障費用可共濟互助,并且可為本人及其近親屬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只要相互綁定社會保障卡,就可以實現“家庭套餐”一卡通。浙江參保人的醫保在全國率先實現了個人賬戶家庭互濟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