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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RFID的隱私權保護法案

作者:王喜文編譯
來源:電子貿促會
日期:2009-10-15 09:42:13
摘要:今年年初開始,美國各個州相繼推出了RFID隱私權保護法案。然而,無論是誰,都希望準確、客觀的判斷RFID使用帶來的風險與好處。從美國各州法案的爭議情況來看,制定合理的RFID法案并非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商品里嵌入的RFID電子標簽可能會隨時被任意的讀取器讀取數據,甚至可能達到監視個人的目的。所以,對于RFID的普及來說,隱私權保護是一個最大的課題。今年年初開始,美國各個州相繼推出了RFID隱私權保護法案。然而,無論是誰,都希望準確、客觀的判斷RFID使用帶來的風險與好處。從美國各州法案的爭議情況來看,制定合理的RFID法案并非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一、州與州之間,截然不同的RFID隱私權保護方針

    眾所周知,美國各個州都有獨立的立法和不同的法案。RFID法案也不例外,今年年初,華盛頓州、內華達州、紐約州、新罕布什爾州等州都開始審議RFID隱私權保護法案,并在RFID業界雜志上有所刊登。下面就是各州法案的一些概要。

    華盛頓州

    在華盛頓州,HB 1011法案經過州長簽署,于4月13日生效。該法案中,明確規定“除RFID標簽發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禁止讀取RFID標簽”。生效后的法案又追加了部分訂正。例如,刪除了原法案中規定的“收受包含RFID標簽的商品(會員卡等)時需要簽署同意書”。同時,禁止第三方讀取的事項中增加規定“讀取標簽數據后,不可公開,查看后要立即刪除(此外,急診、警察等得到授權的情況,以及正當的學術研究視為例外)”。

    內華達州

    在內華達州,SB 125法案已經提交州上議院,目前還在審理之中。該法案規定“RFID標簽的ID等信息,在沒有得到持有者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讀取的行為屬于犯罪(正常的商業讀取除外)”。另外,該法案并不將學術上的驗證研究(檢驗安全漏洞存在與否的公開試驗)區別對待,這受到了反對者的質疑。

    紐約州

    在紐約州,州議會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正在研討A00276法案,有望于2011年1月生效。該法案不僅涉及標簽的讀取,在讀取數據的使用上也作了規定:

    商店要在收銀機顯著位置標注“RFID標簽使用”;

    結賬后,可根據顧客的要求,摘除標簽;

    禁止RFID標簽中記錄顧客信息。

    新罕布什爾州

    新罕布什爾州正在審理HB 478法案。該法案包含如下條款:

    帶有RFID標簽的商品,要有“帶有RFID標簽”的字樣;

    除非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禁止向人體內植入RFID ;

    州內各機關禁止發行RFID式的ID卡(包括駕駛證) ;

    禁止利用RFID技術,進行跟蹤。

    該法案中并未規定特例。例如,不經意讀取標簽的行為,也視為違反法案。反對者在這一方面頗有意見。

    二、RFID隱私權問題

    美國RFID推進派中有人主張“RFID本身不存在特有的隱私權與風險等問題”。他們對上述法規持有反對意見。那么這種想法對不對呢?

    隱私權與風險主要包括兩種:

    1、被授權讀取RFID標簽的組織(發行方等),非正當使用讀取的數據。具體包括:泄漏RFID標簽中的交易數據,或者讀取的數據超過授權范圍。

    2、第三方未經授權,非法讀取RFID標簽的特殊ID與信息,利用其他方法結合讀取的信息進行跟蹤。

    ☆ 其中,單獨看第一條。可以說第一條并非RFID特有的隱私權與風險。比如說在日本,利用非接觸式電子貨幣的交易信息屬于隱私權信息,但是不能說它比接觸式信用卡泄漏信息的風險大(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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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利用RFID收集的數據雖有泄漏的風險,但現行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已有相關規定

     商店有時候會記錄“顧客拿手里看卻沒購買的商品、購買之前試過的商品等”。但是,如果是不通過RFID標簽讀取,而是通過售貨員記錄、或者監控錄像記錄不也是一樣的嗎?那么,有沒有使用RFID技術,并不是問題的實質。

     也就是說,從日本來看,已經有個人隱私保護法與[P標識]制度,這一條就沒有必要在RFID方面作單獨的規定。

     ☆ 另一方面,單獨看第二條。第二條的隱私權與風險也許稍難理解。在日本被稱為“固有ID問題”的事物很多,所以,即便不知道ID的具體內容,通過對“讀取該ID的時間、場所、同時讀取的其他ID”的收集與分析,就能夠關聯到其他人、物,一旦取得關聯,跟蹤的范圍將像藤蔓一樣蔓延(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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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基于RFID數據可以跟蹤持有者的行動。同樣的風險在局域網或者藍牙中也存在,并非RFID特有問題。

     第二條的隱私權與風險方面應該注意的是,第三方能夠遠程、私自讀取ID的不僅僅限于RFID標簽。例如,無線局域網或者藍牙的MAC地址。這些是數據層的東西,不會在業務系統中使用。但是,MAC地址是世界唯一的,也可以用來跟蹤。從可讀取的距離與普及的程度來看,與其喚起對第二條的風險意識,不如更關注無線局域網或者藍牙。所以,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也就不應該單獨針對RFID,而應該是所有相關的技術。

    三、“風險組合”產生新的風險

    那么,第一條與第二條組合會有什么風險呢?我認為這才是RFID標簽獨有的風險問題,有必要特別管制。例如,以遠程讀取會員卡(美國的加油站等)的特殊ID,管理購買記錄為例。如果第一條的信息以任何形式泄漏,而得到購買記錄的第三方就能私下里讀取并關聯上會員卡的ID(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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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第一條與第二條組合,那么第三方就會知道“誰,在哪里,在做什么”。

    四、隱私權問題的復雜性

    隱私權原本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當事人不在意的話,也就不是問題。例如,新罕布什爾州正在審議的禁止使用嵌入RFID標簽的駕駛證法案的同時,在華盛頓州,加拿大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簡化RFID駕駛證(使用Gen2標簽,任何人都可以遠程讀取ID!)”的申請正忙得不可開交。

    無論是誰,都希望準確、客觀的判斷RFID使用帶來的風險與好處。所以,從美國各州法案的爭議情況來看,制定合理的RFID法案并非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