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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培育和認定管理辦法

作者:RFID世界網 收編
來源:中國物聯網
日期:2011-06-09 10:33:20
摘要: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培育和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培育和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創建物聯網產業基地,對于推動產業集聚、集約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若干重要問題的意見》(魯發〔2010〕10號)有關要求,根據《山東省物聯網產業發展規劃綱要》(魯政發〔2010〕114號)文件精神,為加快我省物聯網產業的發展,促進全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的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科學的基地規劃、良好的基礎設施、較強服務功能的物聯網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產業基地的培育和認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產業基地由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申報培育,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認定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五條產業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基地已制定物聯網產業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和省鼓勵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聯網產業基地和區內企業的地方政策。

  (二)主要產品技術先進,在國內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建有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或工程中心、技術中心;核心技術或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已形成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業基地重點發展物聯網產業,有專門的經營服務管理機構,相對獨立的場所,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較強的管理和服務能力,能有效開展招商引資和企業服務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申報、推薦、管理和統計等方面的工作。

  (四)物聯網產業已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區內物聯網相關領域規模以上企業數量在30家以上;物聯網及相關領域創新團隊總數1000人以上;建筑面積不小于2萬平方米;年銷售額在20億元以上,并保持較高的年均增長速度。

  第六條 產業基地培育和申報材料包括:

  (一)產業基地發展規劃;

  (二)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的請示文件;

  (三)產業基地主管部門填寫的《山東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申報表》(統一格式,下載附后),各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報表進行審查,并在對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

  (四)批準設立該產業基地管理機構的文件;

  (五)產業基地當前物聯網產業發展基本情況;

  (六)產業基地內骨干企業情況介紹及近兩年財務報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實情況證明;

  (八)其它能夠體現基地特色和發展情況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培育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產業基地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填寫《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申報表》,由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審核后,列為當年培育計劃,于當年第一季度末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提出申請的基地(必須列入各市培育計劃)進行審核、評議(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無異議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文予以認定,并授予 “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稱號。

      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產業基地的審核、認定、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

  (一)制定產業基地申報、認定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產業基地的申報受理、審核、認定和管理;

  (三)會同省相關部門落實對產業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基地的培育、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一)組織轄區內產業基地的申報,指導產業基地的建設;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鼓勵產業基地發展的政策;

  (三)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產業基地在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各產業基地應設有相應經營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一)負責產業基地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軟硬件環境建設;

  (二)負責產業基地宣傳、招商引資工作,承擔上級產業基地主管部門布置的有關任務;

  (三)負責產業基地骨干企業的培育,協調解決區內企業發展中的困難;

  (四)負責產業基地的數據統計和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地方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業基地作為工作聯系點,在規劃、信息、政策、宣傳等方面做好宏觀引導和服務,支持產業基地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優先支持區內重點企業申報各類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產業基地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山東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稱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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